2021年9月,李某、文某共謀在大竹縣開設電子煙加工點,生產假冒某品牌的電子煙對外銷售。兩人先后在大竹縣觀音鎮租賃兩個門市作為生產電子煙的加工點,與邱某簽訂代管協議,以每支電子煙一元的價格承包給邱某等人進行生產、包裝等代加工。李某負責提供生產電子煙的設備、技術和原材料,并購買貨車、聘請司機,通過物流公司發貨給客戶;文某負責出庫貨單統計,與客戶聯系,支付原材料款和收取銷售電子煙的貨款。至此,一條完整的電子煙加工銷售鏈形成。
經審查,該加工點通過物流公司分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電子煙共計418件16.72萬支,非法經營數額為125.4萬元。從加工點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電子煙成品64件零14盒,共計2.57萬支。
2022年3月29日,經大竹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大竹縣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判處文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22年4月8日,大竹縣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對非法經營數額認定不準確,對公安機關從加工點查獲的尚未銷售部分未予以認定,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遂提出抗訴。達州市中級法院裁定發回重審。近日,大竹縣法院對該案重審后作出判決,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文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商標是將某商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志。
統一報價,無隱形消費
個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一對一專屬顧問
服務出問題客服經理全程跟進